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認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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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外貿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個人須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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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委托出口業務但沒有自營進出口資格的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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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企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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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貨物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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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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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貨物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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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采購貨物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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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中標的機電產品的國內中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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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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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貨物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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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進行補償貿易項目和易貨貿易以及對港澳臺貿易而享受退稅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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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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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國產設備符合政策規定辦理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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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出口免稅業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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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的貨物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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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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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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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型納稅人承接其他出口企業委托來料加工業務的工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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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型納稅人出口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
(二)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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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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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出口退免稅企業基本情況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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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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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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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海關核發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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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委托繳稅協議書復印件
物殊行業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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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單位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中標企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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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批準使用中國政府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的批文復印件(援外出口企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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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協議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委托出口企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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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料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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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原件及復印件
注意事項: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且在原核準經營范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可不再辦理退(免)認定手續.申請出口退(免)稅認定的個人(包括外國個人)須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辦理時限:7-15個工作日
注:以上資料復印件需加蓋出口企業公章及“與原件相符”字樣。
(三)新出口企業認定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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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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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應當自具備出口退(免)稅條件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格確認和認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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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自營進出口資格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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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準退(免)稅企業應當自發生退(免)稅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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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退(免)稅認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簽定第一筆采購國產設備合同前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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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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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按要求填好申報資料,加蓋有關人員印章和企業公章后,連同附送資料一并報西華路284號辦稅服務廳。
(四)違章處理:
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